第944章 庭审交锋(四)
高晓雯表情淡淡的朝着金胜看了一眼。
好似在说.....从法律定性上看,352万和314万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,两者都已远超‘数额特别巨大’的起点(50万元),属于同一量刑档次,法定刑均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。
但在司法实践中,具体刑期会‘略’有差异。
大小取决于法院如何认定‘数额特别巨大’内部的量刑基准,以及退赔、自首、从犯等情节。
总而言之,最理想状态,也就差个半年左右。
你一门心思走‘无罪辩护’,有必要在这儿跟我死抠金额吗?
凡不凡,吴不吴聊.....
“公诉人,法庭调取的新证据,已经提前3天向你们双方进行了出示,你仔细看了吗?”
这时候,主审法官朱云临开口发问了。
语气略微有些严肃。
“看了....”
“既然看了,那为什么没有在起诉书上进行体现?”
诈骗罪的量刑,是与犯罪数额直接挂钩的。
而数额认定,则是以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实际交付的财物为准。
利息属于本金产生的收益,非犯罪行为直接骗取的价值,并不计入。
若行为人案发前以‘利息’名义归还过部分钱款,就会从诈骗数额中进行扣减。
眼下被金胜点出来,朱云临这个主审法官自然得过问。
高晓雯深吸了一口气道:“对不起法官,我方觉得,针对发回重审的案件,被害人的陈述属于言词证据,即便调取了讯问笔录,也只是固定了‘他说过这句话’,并不等于这笔款项真实存在、且与本案诈骗数额有对应关系。”
“按照刑事诉讼‘重证据、不轻信口供’的规则.....想要该笔‘利息’真正起到核减作用,需要有转账记录、银行流水、收条、微信、支付贝记录、聊天记录、账目凭证....等等客观证据来进行佐证。”
“得证明钱确实付了,也证明这笔钱就是针对本案涉案款项支付的,支付时间是在案发前。”
“因此....出于审慎的本意,我方才没有直接在起诉书上进行体现。”
随着话音落下,朱云临将目光看向了辩护人席位。
好似在问.....怎么样?这个回答还满意吗?
金胜见状笑了笑,没有再说什么。
解释的很合理。
这就是法律的两面性了。
从谁的嘴里说出来,那就是谁的理。
不过自己的主要目的嘛,从始至终就不是这个,而是资金用途的定性。
“好,既然解释清楚了,控辩双方可以继续举证、质证了。”
高晓雯努力压下心里那股子...一拳头打在‘棉花’上的感觉,接着出示下一份证据。
“第五组证据,涉案奔驰牌,大G型号车辆,2022年5月17日的无偿赠与过户登记档案。”
“该过户行为发生在借款到期前13天,陆北在明知自己即将无力还款的前提下,将名下唯一可执行的大额资产无偿转移至母亲董素芸名下,属于典型的恶意转移资产、逃避债务履行的诈骗行为。”
金胜立马反驳道:“公诉人,我方在法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,提交过一份证据。”
“2018年11月10号,陆北母亲董素芸,全额支付93万元购车款的银行转账凭证。”
“能证明该车辆从购置之初,全部购车款就由董素芸女士全额出资。”
“《民法典》第224条: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“银行转账凭证作为直接书证,可直接证明购车资金的实际来源,是认定出资主体的核心证据。”
“挂在陆北名下,只是为了日常出行、处理违章、保险理赔...等琐事方便。”
《民法典》第216条: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;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,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效力,不绝对等同于实际权属。”
“司法裁判规则明确:家庭内部认定机动车权属,不能仅看登记,需结合实际出资、使用用途、双方合意综合判断,登记在子女名下仅为处理违章、保险理赔等便利的,不构成对子女的赠与。
“所以,这在本质上,属于家庭共同财产,登记在陆北名下的代持资产。”
“他在自己借款到期前,过户回实际出资人名下,根据《国民法典》第234条之规定,该过户行为是对原本就属于董素芸所有的车辆的物权返还,并非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,本质是纠正之前的登记名实不符状态,而非新的处分行为,属于物归原主,不属于恶意转移他人财产逃避债务。”
“且该车辆在2022年的市场二手,估值仅为50万元左右,即便没有过户,也远远不足以覆盖314万的涉案债务。”
“也就是说....该过户行为根本不可能直接导致被害人的债权完全落空。”
旁听席上,几个听懂了‘妙处’的同行,再次点了点头。
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,远高于民事诉讼的‘高度盖然性’标准。
用民法的规则,对涉案行为的性质作出合理解释,本质上是在控方的证据链中...植入一个无法排除的‘合理怀疑’,直接动摇刑事指控的根基。
从这一点就能听的出来,金胜对于‘刑民交叉’类案件的研究.....绝对不低。
手段也很老辣!!
高晓雯眉头微蹙,转向下一组证据:“第六组证据,被害人王高峰的询问笔录、以及陆北在侦查阶段的三份讯问笔录。”
“上述言词证据相互印证,能够完整证明陆北虚构借款用途、隐瞒房产抵押事实、转移资产、躲避催讨的完整诈骗链条,所有细节均能和客观流水证据一一对应。”
金胜手上随意的转着笔,无比轻松的反驳道:“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持有严重异议。”
“王高峰的询问笔录中,刻意隐瞒了自己长期从事职业放贷、后续实施暴力催收的关键事实,属于刻意隐瞒部分真相的片面陈述。”
“而陆北在侦查阶段的三份供述,大量内容....是在办案人员的‘有罪推定’之下作出的回应,并非他的完整真实意思表示。”
“尤其是第三份,由公诉人主持的讯问笔录.....里面有一条【你是否向被害人隐瞒了自身大额负债情况?】”
“民间借贷,无抵押、无担保,对方还是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陌生人.....”
“谁会上来就直接说自己欠了多少钱,找你借钱就是为了还给银行?”
“这可能吗?”
金胜双手一摊道:“信不信一说出口,人家立马转身走人。”
“还有.....【和你当初约定的借款用途,是否一致?】”
“呵呵...要知道,王高峰可是一个职业放贷人啊!”
“月息更是高达10%....”
“陆北要不是火烧眉毛,会傻到借这个钱,付这个利息吗?”
“谁家正经生意人会借这种钱来收购股权,发展生意?”
“公诉人,你在审查案件资料的时候,为什么在陆北再三强调王高峰是职业放贷人之后,也没有去查明这一情况。”
“甚至连本案涉及的‘金额’,都没有真正弄清楚,便提起了公诉。”
“对于嫌疑人的有利点,视而不见,只把目光放在了能定罪的几点上。”
“这难道还不能说明.....你们就是在无视法律法规,进行‘有罪推定’吗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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